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昱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163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永輝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