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2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4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5年度催字第15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95年1月13日│1,492,000元│CC0000000││││公司│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