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瑜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瑜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等案件,(1)經本院以88年度少上訴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2)經本院以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91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4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