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419號抗告人 林軍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鄭鴻章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明;而提起抗告於程式有欠缺,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7月19日原法院所為106年度訴字第221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1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茲因抗告人迄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7、39、41頁),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