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