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二六一七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