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二四二一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五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五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