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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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5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季蓁 (即 卓秀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78
1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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