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緝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天五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0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莊天五為出家之法師(法號 善端 ),自民國102年11月3日起在告訴人 呂文雄 (法號 聞因 )擔任住持之新北市○○區○○路○○巷○號 觀自 在龍德寺掛單借宿,期間多次因生活習慣與告訴人發生爭執,102年11月21日9時許,告訴人向被告表示欲請其離開,被告於受退去之要求後仍繼續留滯於觀自在龍德寺內拒絕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上開事實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
6條第2項之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之侵入住居罪嫌,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24號卷第87頁),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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