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重德選任辯護人劉嘉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
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重德於民國103年4月25日10時25分許,在新北市OO區OO橋下OOOOOO外,因不滿告訴人OOO驅趕其所飼養之犬隻,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棍棒毆打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受有右手lxl公分撕裂傷、右橈骨及尺骨閉鎖性骨折、左肩部挫傷、右肘擦傷及挫傷之傷害。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因前揭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傷害案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104年9月2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對於被告之傷害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判決不受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