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黃肇萍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原係告訴人丙○○所經營「私立新生文理短期補習班」(址設臺中市○區○○路17之2號3樓,下稱新生補習班)之員工,惟均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9日離職,並另外開設「私立 學思 文理短期補習班」(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1樓,下稱學思補習班)、「私立 吳敵 資優數學短期補習班」(址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3樓,下稱吳敵補習班),而分任補習班內教學及行政之工作。詎被告甲○○明知其於新生補習班任職時所製作如附表1編號1至8所示之試卷內題目及解答,係屬告訴人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編輯著作,竟意圖營利,與被告乙○○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告訴人丙○○之同意,即自離職後某日起至94年5月10日止,由被告甲○○在吳敵補習班,將上開試題及解答交予被告乙○○或其他不知情之工作人員印製,而共同連續擅自重製告訴人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述編輯著作,印製完成後並使用於吳敵補習班之隨堂測驗。因認被告甲○○、乙○○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2750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甲○○、乙○○涉有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之主要論據為:⑴被告甲○○、乙○○均坦承於任職新生補習班期間,因教學需要由被告甲○○編輯附表1所示之8張試券試題,及於吳敵補習班使用附表2編號1至6號試卷作為學生隨堂測驗之用,2人共同經營吳敵、學思2補習班,有重製前揭試卷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⑵告訴人丙○○指訴被告甲○○、乙○○未經其同意,連續擅自重製告訴人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述如附表1編號1至8所示之試卷內題目及解答等編輯著作,印製完成後並使用於吳敵補習班之隨堂測驗等語明確。⑶依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及第11條第
1、2項之規定,參以被告甲○○於警、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前揭附表1編號1至8張試卷考題來源係出自考古題及坊間參考書,並非被告所自創之語文著作,而係採用現有之試題彙編而成,性質上係屬著作權法第7條所示之編輯著作,且當時沒有約定這些教材的著作權歸誰,故著作財產權歸屬告訴人享有。⑷編輯著作其創作性之判斷標準及要求程度,與經選取及收編之既存著作有間,意即編輯著作之創作性,係著作人就編輯著作所由產生之既存著作群集蒐集而來,其創作性之有無及高低,應依選取及編排之原因、目的、方式、順序、用途等各項基準以資判別,經被告甲○○選取之試題為何有些排列於「模擬測驗」卷,有些排列於「綜合測驗」卷,應有其編排之方式思考及測驗用途,又被告甲○○如何決定各該「模擬測驗」卷、「綜合測驗」卷之測驗順序及使用時機,亦有配合其教學進度及補習班經營運作之考量,凡此種種,均一再顯現被告甲○○選取及編排前揭試卷題目與解答之創意,故前揭附表1編號1至8所示之8張試卷實已符合編輯著作創作性之要求。⑸被告甲○○係自89年7月
8日起至91年12月9日止在新生補習班,擔任教學之工作;被告乙○○係自90年8月1日起至91年12月9日止,在新生補習班擔任行政之工作,且均與告訴人丙○○約定離職後不直接翻印使用新生補習班所屬之教材,離職後2人並共同經營吳敵、學思補習班等情,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⑹有扣案如附表2試卷共26張,與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1所示之8張試卷、新生補習班員工離職切結書、行政人員勞動簡約等資料在卷可稽。
四、訊據被告甲○○、乙○○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並分別為下列辯解:
(一)被告甲○○辯稱:當初伊離職時雖有簽切結書,但告訴人跟伊說只要重新打字,即可直接使用;又附表2編號1至6號所示試卷題目,均是從考古題及坊間參考書改編而成,難度不高,只是課後輔導之用;再如附表1、2所示之試卷,均係伊自己自坊間之書籍上抓下後加以編排、製作而成,伊應屬有權使用等語。
(二)被告乙○○辯稱:伊任職新生補習班時,係擔任班導師之行政職,未從事教學工作,對於吳敵補習班使用之如附表
2所示之試卷,是否亦曾於新生補習班使用過,伊並不知情;又伊雖與被告甲○○共同經營吳敵、學思補習班,且吳敵補習班確實使用如附表2編號1至6所示之試卷,然印製之工作部分係由另名小姐所負責等語。
(三)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甲○○辯護稱:⑴按「所謂編輯著作,依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規定,必須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始能成為獨立之編輯,我國對於資料庫之保護,乃採原創性標準,而非「辛勤原則」(sweatofthebrow)或「勤勞彙集準則」(industriouscollection),如欲符合編輯著作之要件,除應將資料加以選擇編排外,且須其選擇及編排均具有創作性,始足當之;如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毫無創意可言,即便該資料庫之完成,係耗費極大之勞力與時間,因其未具備原創性,仍無法成為受保護之編輯著作。」(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⑵次按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
作權之標的,為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而所謂「依法令」包含主管機關依據其職權發布之行政命令在內。教育部就有關國民中小學學校所舉行之入學或期中考、期末考試,依85年12月6日臺(85)高一字第85102334號函之說明,乃是依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其試題為「依法令」舉辦之考試試題。本件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8張考試卷,並非編輯者著作,亦不符合著作權法上編輯著作之創作性。
⑶附表1編號1所示之試卷,被告所使用之該張試題,僅第
1題至第10題與告訴人之試題相同,又如前揭說明該第1至第10題又為83年中區資優班入學考試之考古試題,依前述說明並無著作權,被告自無侵權之可能。附表1編號8之試卷中第1題至第14題與光田出版社出版之「小博士升國中智力性向測驗」(下稱小博士)乙書之第98頁第187題至200題,題目及順序完全相同;本試卷第15題至19題,與「小博士」乙書第85頁第1、2、4、5、6題,題目及順序完全相同;本試卷第20題至第55題,與「小博士」乙書第87頁至第89頁之第22題至58題,題目及順序完全相同。顯然告訴人之試卷,全然剪貼自「小博士」乙書,毫無創意,不足達到編輯著作之要件。附表1編號2、3、4、5之試卷,全數與光田出版社出版之「資優數學科國小高年級實力養成」(下稱實力養成)乙書之內容相同。附表1編號6、7之試卷參閱證題目出處欄可知,告訴人所稱之「編輯著作」,全部係剪貼自「國中資優班學習評量」、「小狀元」、「突破」、「新標竿」……等已存在之他人試題;再就其試題表現之教學「單元」欄,亦無編輯及選擇之順序及邏輯存在,至多只為各家試題之大雜燴,根本毫無原創性可言。
⑷以編章節次標準而言,有關國小高年級之教學內容及進度
,一般而言有康軒書局版本及南一書局版本,均經教育部認可其教學單元與進度詳,以附表一、編號一之試卷為例,不論以康軒版本之單元順序或以南一版之單元順序,皆看不出有所謂「循序漸進」、「由易而難」、「由簡生繁」、「依教師教學之編章節次進度」之邏輯規劃性,更難看出其創作性。
⑸以編排方式及測驗用途之標準而言,倘若系爭試卷具有創
作性,則告訴人將某類試題編入「模擬測驗」,某類編入「綜合測驗」,應有其選取之原因及目的,而不致於有重複之情形,以符合教學進度及補習班經營運作之考量。以附表1編號1之題目為例,其第41題至第50題與附表1編號3之第35題至第44題,題目及順序完全相同;其第51題至第60題,與起訴狀附表1編號5之第21題至第30題,題目及順序完全相同。可見其編排方式及選擇類別,毫無章法,難謂已達「思想或情感上一定類神內涵」之創作性等語。
(四)選任辯護人為被告乙○○辯護稱:⑴按「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行
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合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6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⑵被告乙○○自90年8月1日起至91年12月9日止,雖任職
於告訴人所開設之新生補習班,惟其擔任行政之工作,並未涉及教學事宜(教學進度之掌握、教學方法、製作測驗試題、上課教學……等)。其工作內容最主要為教室整理、學生點名、發放教材、與學生家長聯絡、幫忙教師雜務等事項,對於試題由誰製作?如何製作?均未曾聞問。被告乙○○離職後雖自行開設經營吳敵、學思補習班,但仍從事補習班內之行政工作,有關教學事宜,皆由被告甲○○及其他老師負責。被告乙○○對於試卷之製作,並未事前得知或與被告甲○○謀意,亦未參與實際之出題行為,無法與被告甲○○為「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等語。
五、經查: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公訴人、被告甲○○、乙○○、及其等辯護人就本院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本院審理調查證據時亦未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非法取得等不適當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甲○○自89年7月8日起至91年12月9日止在新生補習班,擔任教學之工作;被告乙○○係自90年8月1日起至91年12月9日止,在新生補習班擔任行政之工作,且均與告訴人丙○○約定離職後「不直接翻印使用」新生補習班所屬之教材,離職後2人並共同經營吳敵、學思補習班等情,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940011766號卷第1-10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中證稱明確(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940011766號卷第11-14頁),且有新生補習班員工離職切結書、行政人員勞動簡約等文件在卷可憑(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940011766號卷第21、
22、24頁),堪認屬實,且被告甲○○、乙○○均僅與告訴人約定「不直接翻印使用」新生補習班之教材、考古題,而未約定「不得重新繕打編排後使用」甚明。又告訴人所提出之如附表1所示之8張試卷,係新生補習班一直以來使用之教材,有部分之考題確實係參考其他坊間已存在之考古題而為編輯、或直接收錄等節,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中結證歷歷(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55號卷第61-65頁),亦經告訴代理人於偵訊、本院審理中陳稱甚詳(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55號卷第20-23頁,本院95年度易字第364號卷第32頁)。再就告訴人所指被告甲○○、乙○○依據如附表
1所示之試卷重製之如附表2所示之試卷觀之,與如附表
1所示之試卷內容,雖屬部分雷同,但並不完全相符,有上揭試卷扣案可佐,被告甲○○、乙○○確係就上開試卷重新打字、加以編排無訛。綜上,被告甲○○、乙○○與告訴人丙○○,均係就已存在之試卷試題,為重新繕打、加以編排之行為甚顯;復告訴人依循坊間考試試題、參考書籍而編輯、收錄完成之如附表1所示之試題著作物,未經先前著作物之著作權人同意亦明,告訴人雖指稱被告甲○○、乙○○未經告訴人同意,即重新繕打、編輯完成如附表2所示之試卷,然被告2人所處之地位,衡情與告訴人均屬相同,先予敘明。
(三)經本院就告訴人所提供如附表1所示之8份試卷,是否已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編輯著作」之要件,而享有編輯著作權,送請財團法人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後,該研究院之鑑定意見為:編輯著作中所選擇或編排的資料或素材,不限於具有著作權的成分,亦得包含不具著作權之成分,但無論如何,編輯著作必須是在選擇或編排的表達上,具有「原創性」之特徵,始足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完整的「原創性」應包含「原始性」(或稱獨立創作性)及「創意性」(或稱創作性),本案送鑑定之著作物,並不符合創意性,因「創意性」係指著作物應為表達著作人內心思想之最低程度創意者,此與專利成立條件之「新穎性」不同,即著作人創作出之著作物是否是先前創作所沒有者,並非創意性之範圍,而是在著作物中是否可見著作人想要呈現最低程度創意之內心思想,為主要分析之範圍,以本案而言,因屬測驗學生用之試題,不像小說或論文可以較為無限制之撰寫,而必須被規範在一定範疇內來創作,所以著作物試題之個別內容必須具備較高之創意,始得具備「語文著作」所需之要件,而本案著作物並不具備語文著作所需較高之創意性。至於本案著作物是否存有「具創意的選取和編排」,則影響是否該當於編輯著作創意性之認定,一般而言,就資料之選擇具有特殊用意,或將所選擇之資料以具有創意性之排列方式表示,以表達視覺或使用上之功效等,即屬之。以資料之選擇而言,本案著作物在題目之選取方面,除附表1編號6、7所示者外,其餘著作物均與先前著作所選取的題目內容極為類似,相似度高達88%-100%,故就前開所示附表1編號1、2、3、4、5、8所示之著作物已無創意可言,而附表1編號
6、7所示之著作物,雖係由不同之先前著作選取題目彙編而成,但主要係依循課程內容模式來編輯,此類方式為一般該行業人士所眾知且經常施行者,並無特殊之意涵,同樣應無創意可言,至於依先前著作資料暫無相對應內容、而為創作人聲稱自行創作的該等題目,乃屬一般之考題,且在整體試卷形成後,仍未因此而使其呈現獨特之意念,故此部分仍屬無創意。以資料之編排而言,本案如附表
1編號1、2、3、4、5、8著作物,其題目之排序與先前著作極為相似甚至相同,其在資料內容與排序相似率如此高之情形下若非直接引用先前著作,難有此情形發生,且縱使不論本案著作物是否抄襲先前著作,其編排方式,係以一中線將試卷題目分隔為兩邊,自左而右,自上而下依序排列,就各題目方面,則僅以阿拉伯數字作為順序之代號,並以英文字母作為答題之選項,或以底線作為答題之欄位,上揭編排方式並無特殊之處,且與一般該行業者所經常使用之方式極為相同或相似,再者,著作物依循課程內容模式、先易後難之編排方式,亦屬常見之編排方式,故亦無創意性。因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意性,而本案著作物並不具備創意性,故本案著作物不具有原創性,不符合編輯著作之要件,不應享有編輯著作權。有前開財團法人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鑑定研究報告書1份存卷可參。
(四)又證人即財團法人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人員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本案的著作權鑑定你是否有參與?)有的。」、「(問:你參與哪些部分?)全部都有參與,也包含本案的試題部分。」、「(問:你指的參與是指你的意見會影響到著作權認定?)我們鑑定都是由鑑定召集人集合鑑定小組數人共同鑑定,所以原則上所有的結論都是由鑑定小組共同協議而成,我們是採用合議制度,所以我雖然我個人的認知可能會影響結論,但不見得是最終的結論。」、「(問:你在這個著作權鑑定的案子當中,你的意見與結論是否相同?)大部分都相同。」、「(問:你的學經歷?)靜宜大學會計系畢業。進單位之後都會經過數年的受訓在著作權部分,關於著作權法及相關的實務課程部分,本人在該單位的實際作業時間已超過五年。」、「(問:你曾經參與過的著作權鑑定大約有幾件?)我沒有作過統計,但是至少超過二十件以上。」、「(問:著作權他要原創性,編輯著作按照法條之規定有創作性,請問原創性跟創作性的意思內涵是否相同,會影響到創作高度的差異嗎?)我個人認知創作性就是原創性,所以
2個意思相同,我們目前認為原創性與創作性的創作高度是一樣的。」、「(問:非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有可能會成為壹個編輯著作嗎?)有可能。」、「(問: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下,擅自改作他人著作,這個改作的著作如果符合原創性的要件,它有無著作權?)這部分有爭議,他仍然是屬於著作權裡面的著作,因為有人會以為沒有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有違法之狀況,所以雖然是著作,但沒有享有著作權。另一種說法他仍然享有幾改作的著作權。」、「(問:你們單位採取什麼樣的見解?)還是有2種的見解,但是大部分認為不應該享有著作權保護。」、「(問:在附表1編號6著作物的比對過程當中是否發現了這份著作物總共參考了13份的著作?)他確實參考了很多的著作,是否是13份我的印象模糊,我上面都有標示。」、「(問:這份著作物參考了份的著作物編輯而成,它為何沒有該當於著作權法裡面的編輯著作?)我們後面的分析有提到,報告書的第60頁第4點至第68頁說明他不具有創意性,而資料選集、編排部分在此也有敘明。」、「(問:你的意思為何?)如同鑑定報告書第60到62頁所載。就資料選取的部分也就是說他依循著一般教科書順序、內容、難易來編排,所以不具創意性。就資料編排的部分,如同鑑定報告書第62頁所載,按照一般的難易,且依循教科書的順序來編排,所以我們認為不具創意性。」、「(問:你們在作本件著作物的鑑定時,你們是否有想過是改作著作?)想過。」、「(問:這個部分為何沒有寫在鑑定的經過?)我們討論過程並不會說明,我們只將合議制的最後結論記載說明。即使是改作著作,也是要有原創性,因為我們在前面就有認定他缺乏原創性,所以我們就沒有去就囑託範圍外的是否屬改作著作作判斷。」、「(問:你剛剛說題型相似的你會記載為部分雷同,請看鑑定書第36頁左邊第20題,為何與旁邊那題是部分雷同?)這個題型是類似的題型,雷同並不是是或不是的狀態,我們是整體判斷,除了題目、題型、內容的表達方式來整體判斷。」、「(問:1份考題,你認為沒有參考其他先前著作的比例是多少,才會符合具有著作權的要件?)真的要去討論這個問題,原則上都是參考質與量,沒有一定的比例。」、「(問但是每一題都是一樣的選擇題,為何不能夠量化?)百分比不見得就是判斷著作權的標準,即使使用再多,如果他沒有原創性,還是認為他沒有著作權。以附表1編號6著作物來看,他是有部分雷同,我們是沒有量化,因為他的狀況是比較低的,縱然可以量化,也不會影響到我們對於著作權的判斷,所以我們不會想要去量化。」、「(問:這個鑑定報告書第61頁就是在講這些題目沒有創意可言,與你剛剛所講有所不同?從鑑定報告書第60到61頁來看,提到附表1編號1-5及8著作物因採用先前著作比例過高,所以判斷無創意可言。另就附表1編號6、7著作物,因相同相似比例較低,所以再就其本身是否具有原創性作判斷,最終仍認為不具有原創性。」、「(問:附表1編號7著作物,沒有與先前雷同的18題及剛剛的2題共20題是跟先前著作無關,佔了全部50題中的4成,另外的30題,全部都是部分雷同,並且計算的數值與答案都不相同,請問他還不符合貴單位所稱的創作高度嗎?)我們認為附表1編號6、7著作物部分僅有部分雷同,不雷同的比例,不見得是我們判斷創作高度的單一基準,我們還是要就有無原創性作判斷。」、「問:既然如此,你是不是認為國中的數學考題就是不符合原創性的著作物?)不是。」、「(問:判斷標準是什麼?怎麼樣的國中考題才具有原創性?)本案是指編輯著作的判斷,所以我們會依據編輯著作的原創性來判斷,所以在以數學考題來說,如果他要符合原創性,他可以考量的包含考題的編排、表達方式,如果有讓人家感受到與一般數學題目不相同,所以才具有原創性,取材部分比較不容易被考量進去。」、「(問:你所稱的編排方式是指區分為計算題、填空、選擇這些嗎?)原則上不是,如鑑定報告書第61頁倒數第1行到62頁第5行所述。這就是我們認為的編排方式是否具有原創性的判斷。」、「(問:你的意思是否身為取材的內容數學觀念不重要,排版方式反而成為判斷國中數學考題有無原創性的標準?)不是。我們並不是認為數學觀念不重要,而是認為這種數學觀念的取材非常普遍,所以我們再對於他的編排方式作判斷綜合的結果。」、「(問:編輯著作的原創性,請解釋?)原創性就是原始性與創作性,而編輯著作的原創包含選取及編排。」、「(問:編輯著作創作的高度有比一般著作的高度,何者比較高?)要看何種著作,而以本案的數學題目,我們要認定比一般的著作的創作高度要高壹點。」、「(問:你先前回答是以整體的判斷來看與先前的著作是否相雷同,但你們的鑑定報告裡面,為何有段落選取差異?)這是報告書撰寫的方式而已,只是壹個比對的方式,寫取報告的方式,我們最後還是以整體來判斷。」等語(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364號卷第27-32頁)。參以證人丁○○與被告甲○○、乙○○,及告訴人丙○○均素昧平生,並無甘冒偽證罪之處罰,加以訛稱之理,及鑑定報告確係由雙方認可之機關,透過頗具經驗之專業人士合議而得等情,應屬可資採據。
(五)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告訴代理人雖曾表示上開鑑定依循之先前著作資料或有疑義,且甚或先前著作係晚於告訴人所提之如附表
1所示之著作物,然對於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1所示之8張試卷,究竟係參考坊間何次考試考題、何本參考書籍資料,告訴代理人僅於偵訊中陳述:有些部分是把中部7所公立國中資優班的考古題編輯在裡面,考古題是請補習班的學生參加考試再抄回來的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55號卷第20-23頁),在本院審理時陳稱: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編輯時坊間已存在之考題等語在卷(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364號卷二第32、80頁);且酌以公訴人、被告甲○○、乙○○2人對於上揭鑑定結果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364號卷二第157頁),及前揭理由欄(三)(四)所述之說明,上開財團法人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所為之鑑定意見誠屬可採,本案告訴人提出之如附表1所示之著作物均不具有原創性,不符合編輯著作之要件,不應享有編輯著作權,故縱被告2人未經告訴人同意加以重新繕打、編排後使用,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之罪名。
六、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乙○○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被告2人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自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林秉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1:
┌──┬─────────┬────────────┐│編號│被告之試券名稱│告訴人之試券名稱│├──┼─────────┼────────────┤│1│【吳敵資優數學】模│國小升國中智優甄試試題(│││擬測驗(六)│1)│├──┼─────────┼────────────┤│2│【吳敵資優數學】綜│基本概念複習(19)│││合測驗(二)││├──┼─────────┼────────────┤│3│【吳敵資優數學】綜│國小升國中甄試模擬試題(│││合測驗(四)│6)│├──┼─────────┼────────────┤│4│【吳敵資優數學】綜│基本概念複習(20)│││合測驗(五)││├──┼─────────┼────────────┤│5│【吳敵資優數學】綜│國小升國中甄模擬試題(5│││合測驗(三)│)│├──┼─────────┼────────────┤│6│【吳敵資優數學】模│新生補習班基本概念複習(│││擬測驗(一)│14)│├──┼─────────┼────────────┤│7│【吳敵資優數學】模│新生補習班基本概念複習(│││擬測驗(二)│9)│├──┼─────────┼────────────┤│8│【吳敵資優數學】模│新生補習班基本概念複習(│││擬測驗(三)│15)│└──┴─────────┴────────────┘附表2:
┌──┬─────────┬──┬─────────┐│編號│試券名稱│編號│試券名稱│├──┼─────────┼──┼─────────┤│1│【吳敵資優數學】模│14│【六年級資優數學】│││擬測驗(六)││綜合測驗(九)│├──┼─────────┼──┼─────────┤│2│【吳敵資優數學】綜│15│【六年級資優數學】│││合測驗(二)││綜合測驗(十)│├──┼─────────┼──┼─────────┤│3│【吳敵資優數學】綜│16│【六年級資優數學】│││合測驗(六)││綜合測驗(十一)│├──┼─────────┼──┼─────────┤│4│【吳敵資優數學】綜│17│【六年級資優數學】│││合測驗(四)││綜合測驗(十二)│├──┼─────────┼──┼─────────┤│5│【吳敵資優數學】綜│18│【六年級資優數學】│││合測驗(五)││綜合測驗(十二)│├──┼─────────┼──┼─────────┤│6│【吳敵資優數學】綜│19│【六年級資優數學】│││合測驗(三)││綜合測驗(十三)│├──┼─────────┼──┼─────────┤│7│【六年級資優數學】│20│【六年級資優數學】│││綜合測驗(一)││綜合測驗(十四)│├──┼─────────┼──┼─────────┤│8│【六年級資優數學】│21│【六年級資優數學】│││綜合測驗(三)││綜合測驗(十五)│├──┼─────────┼──┼─────────┤│9│【六年級資優數學】│22│【六年級資優數學】│││綜合測驗(四)││綜合測驗(十六)│├──┼─────────┼──┼─────────┤│10│【六年級資優數學】│23│【六年級資優數學】│││綜合測驗(五)││綜合測驗(十七)│├──┼─────────┼──┼─────────┤│11│【六年級資優數學】│24│【六年級資優數學】│││綜合測驗(六)││綜合測驗(十八)│├──┼─────────┼──┼─────────┤│12│【六年級資優數學】│25│【六年級資優數學】│││綜合測驗(七)││綜合測驗(十九)│├──┼─────────┼──┼─────────┤│13│【六年級資優數學】│26│【六年級資優數學】│││綜合測驗(八)││綜合測驗(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