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46號聲請人 張宇林 相對人 陳立洲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相對人 陳顯麟
陳顯宗 陳顯瑞 陳彩秀 許 陳彩璜 陳彩雲 陳彩玉 陳彩齡 陳國章 陳炳樹 陳國治 陳國華 陳進祥 陳世明 陳四村 陳學圳 陳炳煌 吳忠和 陳才益 陳重印 陳重仁 陳燦忠 陳俊賾 陳俊安 陳俊宇 陳俊偉 陳苡真 原名:陳嘉. 陳錦麗 陳錦姿 陳淑芬 陳朝順 陳漢仁 陳文玲 陳麗春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判決訴訟費用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各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579元,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陳顯麟、陳顯宗、陳顯瑞、│陳顯麟、陳顯宗、陳顯瑞、│陳顯麟、陳顯宗、陳顯瑞、陳││陳彩秀、許陳彩璜、陳彩雲│陳彩秀、許陳彩璜、陳彩雲│彩秀、許陳彩璜、陳彩雲、陳││、陳彩玉、陳彩齡│、陳彩玉、陳彩齡公同共有│彩玉、陳彩齡應連帶賠償1,75│││30分之1,且連帶負擔訴訟│2元(計算式:52,579×1/30)。│││費用30分之1││├────────────┼────────────┼─────────────┤│陳國章│陳國章30分之1│陳國章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炳樹│陳炳樹30分之1│陳炳樹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國治│陳國治30分之1│陳國治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國華│陳國華30分之1│陳國華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進祥│陳進祥175分之9│陳進祥應賠償2,704元(計算式││││:52,579×9/175)。│├────────────┼────────────┼─────────────┤│陳世明│陳世明30分之1│陳世明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四村│陳四村30分之2│陳四村應賠償3,505元(計算式││││:52,579×2/30)。│├────────────┼────────────┼─────────────┤│陳學圳│陳學圳30分之1│陳學圳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炳煌│陳炳煌350分之9│陳炳煌應賠償1,352元(計算式││││:52,579×9/350)。│├────────────┼────────────┼─────────────┤│吳忠和│吳忠和5分之1│吳忠和應賠償10,515元(計算││││式:52,579×1/5)。│├────────────┼────────────┼─────────────┤│陳才益│陳才益175分之9│陳才益應賠償2,704元(計算式││││:52,579×9/175)。│├────────────┼────────────┼─────────────┤│陳重印│陳重印200分之3│陳重印應賠償788元(計算式:5││││2,579×3/200)。│├────────────┼────────────┼─────────────┤│陳重仁│陳重仁200分之3│陳重仁應賠償788元(計算式:5││││2,579×3/200)。│├────────────┼────────────┼─────────────┤│陳燦忠│陳燦忠175分之4│陳燦忠應賠償1,201元(計算式││││:52,579×4/175)。│├────────────┼────────────┼─────────────┤│陳俊賾│陳俊賾350分之1│陳俊賾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俊安│陳俊安350分之1│陳俊安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俊宇│陳俊宇350分之1│陳俊宇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俊偉│陳俊偉350分之1│陳俊偉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苡真(原名: 陳嘉倫 )│陳苡真(原名:陳嘉倫)35│陳苡真(原名:陳嘉倫)應賠│││0分之1│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錦麗│陳錦麗350分之1│陳錦麗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文玲│陳文玲200分之1│陳文玲應賠償262元(計算式:5││││2,579×1/200)。│├────────────┼────────────┼─────────────┤│陳麗春│陳麗春200分之1│陳麗春應賠償262元(計算式:5││││2,579×1/200)。│├────────────┼────────────┼─────────────┤│陳建樺│陳建樺100分之2│陳建樺應賠償1,051元(計算式││││:52,579×2/100)│├────────────┼────────────┼─────────────┤│陳立洲│陳立洲350分之9│陳立洲應賠償1,352元(計算式││││:52,579×9/350)。│├────────────┼────────────┼─────────────┤│陳錦姿│陳錦姿350分之1│陳錦姿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淑芬│陳淑芬350分之1│陳淑芬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朝順│陳朝順100分之2│陳朝順應賠償1,051元(計算式││││:52,579×2/100)。│├────────────┼────────────┼─────────────┤│陳漢仁│陳漢仁100分之2│陳漢仁應賠償1,051元(計算式││││:52,579×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