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46號聲請人 張宇林 相對人 陳立洲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相對人 陳顯麟
陳顯宗 陳顯瑞 陳彩秀陳彩璜 陳彩雲 陳彩玉 陳彩齡 陳國章 陳炳樹 陳國治 陳國華 陳進祥 陳世明 陳四村 陳學圳 陳炳煌 吳忠和 陳才益 陳重印 陳重仁 陳燦忠 陳俊賾 陳俊安 陳俊宇 陳俊偉 陳苡真 原名:陳嘉. 陳錦麗 陳錦姿 陳淑芬 陳朝順 陳漢仁 陳文玲 陳麗春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判決訴訟費用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各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579元,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陳顯麟、陳顯宗、陳顯瑞、│陳顯麟、陳顯宗、陳顯瑞、│陳顯麟、陳顯宗、陳顯瑞、陳││陳彩秀、許陳彩璜、陳彩雲│陳彩秀、許陳彩璜、陳彩雲│彩秀、許陳彩璜、陳彩雲、陳││、陳彩玉、陳彩齡│、陳彩玉、陳彩齡公同共有│彩玉、陳彩齡應連帶賠償1,75│││30分之1,且連帶負擔訴訟│2元(計算式:52,579×1/30)。│││費用30分之1││├────────────┼────────────┼─────────────┤│陳國章│陳國章30分之1│陳國章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炳樹│陳炳樹30分之1│陳炳樹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國治│陳國治30分之1│陳國治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國華│陳國華30分之1│陳國華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進祥│陳進祥175分之9│陳進祥應賠償2,704元(計算式││││:52,579×9/175)。│├────────────┼────────────┼─────────────┤│陳世明│陳世明30分之1│陳世明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四村│陳四村30分之2│陳四村應賠償3,505元(計算式││││:52,579×2/30)。│├────────────┼────────────┼─────────────┤│陳學圳│陳學圳30分之1│陳學圳應賠償1,752元(計算式││││:52,579×1/30)。│├────────────┼────────────┼─────────────┤│陳炳煌│陳炳煌350分之9│陳炳煌應賠償1,352元(計算式││││:52,579×9/350)。│├────────────┼────────────┼─────────────┤│吳忠和│吳忠和5分之1│吳忠和應賠償10,515元(計算││││式:52,579×1/5)。│├────────────┼────────────┼─────────────┤│陳才益│陳才益175分之9│陳才益應賠償2,704元(計算式││││:52,579×9/175)。│├────────────┼────────────┼─────────────┤│陳重印│陳重印200分之3│陳重印應賠償788元(計算式:5││││2,579×3/200)。│├────────────┼────────────┼─────────────┤│陳重仁│陳重仁200分之3│陳重仁應賠償788元(計算式:5││││2,579×3/200)。│├────────────┼────────────┼─────────────┤│陳燦忠│陳燦忠175分之4│陳燦忠應賠償1,201元(計算式││││:52,579×4/175)。│├────────────┼────────────┼─────────────┤│陳俊賾│陳俊賾350分之1│陳俊賾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俊安│陳俊安350分之1│陳俊安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俊宇│陳俊宇350分之1│陳俊宇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俊偉│陳俊偉350分之1│陳俊偉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苡真(原名: 陳嘉倫 )│陳苡真(原名:陳嘉倫)35│陳苡真(原名:陳嘉倫)應賠│││0分之1│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錦麗│陳錦麗350分之1│陳錦麗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文玲│陳文玲200分之1│陳文玲應賠償262元(計算式:5││││2,579×1/200)。│├────────────┼────────────┼─────────────┤│陳麗春│陳麗春200分之1│陳麗春應賠償262元(計算式:5││││2,579×1/200)。│├────────────┼────────────┼─────────────┤│陳建樺│陳建樺100分之2│陳建樺應賠償1,051元(計算式││││:52,579×2/100)│├────────────┼────────────┼─────────────┤│陳立洲│陳立洲350分之9│陳立洲應賠償1,352元(計算式││││:52,579×9/350)。│├────────────┼────────────┼─────────────┤│陳錦姿│陳錦姿350分之1│陳錦姿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淑芬│陳淑芬350分之1│陳淑芬應賠償150元(計算式:5││││2,579×1/350)。│├────────────┼────────────┼─────────────┤│陳朝順│陳朝順100分之2│陳朝順應賠償1,051元(計算式││││:52,579×2/100)。│├────────────┼────────────┼─────────────┤│陳漢仁│陳漢仁100分之2│陳漢仁應賠償1,051元(計算式││││:52,57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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