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45號聲請人漢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9年2月27日、99年3月27日、99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漢藝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5,201元│98年10月31日│AB0000000│3個月│││甲○○│古亭分行│││││├──┼──────┼──────┼─────┼──────┼─────┼───┤│002│漢藝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5,201元│98年11月30日│AB0000000│4個月│││甲○○│古亭分行│││││├──┼──────┼──────┼─────┼──────┼─────┼───┤│003│漢藝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5,201元│98年12月31日│AB0000000│5個月│││甲○○│古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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