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 黃清淵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佳瑛法官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