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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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52號原告 陳翠貞 被告 阮進松 海陽省志零縣新民鄉(越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在外國之外國人提起訴訟,並請求對外國為送達者,當事人除提出中文之起訴狀外,並應依該外國之語言提出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復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越南國之被告離婚事件,原告應將起訴狀繕本等文件翻譯成越南文或英文,再由本院依法為囑託送達。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經認證之起訴狀繕本及所附證物影本之英文或越南文譯本到院,該裁定已於102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於新竹市警察局東門派出所,惟原告迄今未補正,依據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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