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達拉冠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法律扶助)本件被告達拉冠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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