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