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故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減刑如附表所示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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