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