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證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均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