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盻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盻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減為拘役貳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盻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二七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八八五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