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案件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查其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不符同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期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93.5.27」,附為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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