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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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4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