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展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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