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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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童水萬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被   告  陳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0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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