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173號原 告 童水萬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被 告 陳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官沈士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