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江聖靈江惠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10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