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原告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明明 (地址詳卷)

送達代收人 吳岳勳 (地址詳卷)

被告 王重興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智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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