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泰昀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泰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泰昀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0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7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04號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6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