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屠雲華 被告 林彩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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