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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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 謝春生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 林岱樺 、 吳家良 、陳尚德、 伍詠笙 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664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1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