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金門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門區漁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門區漁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另原告請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被告應補正設立登記資料及查報現任代表人暨證明。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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