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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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附件欄位漏附「附件2」,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件2」,於製作判決時漏未附件,特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