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秩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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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潮秩易字第26號
聲請人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潮秩
字第28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民國98年5
月22日屏警刑專字第0980026494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
本院98年度潮秩字第28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0元
確定,經通知逾期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等件
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
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
額20,000元,應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
,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被處罰人應繳之罰
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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