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8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