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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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8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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