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後,尚有
1,21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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