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05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