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90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42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進狀表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美瑤附件:(95年度偵字第9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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