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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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聲請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淺 相對人 顏阿雪
謝豐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亦有明定。末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謝連豊 於民國(下同)83年9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1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9月21日起至113年9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謝連豊於83年
9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2,570,000元,並變更借款期間至98年9月27日止,茲第三人謝連豊於95年2月7日死亡,第三人 謝春和 、 謝春樹 、簡 謝金葉 、楊 謝金環 、 謝金票 等五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詎屆期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567,21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擔保放款借據、變更借款條件契約、擔保放款分戶卡、本院家事法庭雲院明家悅決95繼字第232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②98年11月27日、③98年12月2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①98年12月1日、②98年12月2日、③98年12月4日送達①相對人顏阿雪、第三人 簡謝金葉 、第三人 楊謝金環 、②相對人謝豐全、第三人謝春樹、第三人謝金票、③第三人謝春和,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98年10月30日、88年5月5日分別以贈與、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顏阿雪、謝豐全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土庫鎮│大荖││228│田│1341│全部│顏阿雪所有││0│││││││││││1││││││││││├─┼───┼────┼───┼───┼────────┼─┼──────┼───────┼───────────────┤│0│雲林縣│土庫鎮│大荖││229│田│1519│全部│謝豐全所有││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