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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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壬○○
辛○○被告寅○○
酉○○辰○○申○○戌○○宇○○地○○丑○○己○○○庚○○戊○○丁○○天○○未○○巳○○甲○○乙○○癸○○子○○午○○卯○○丙○○亥○○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13,953元(即原告所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91年執字第1023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所列次序第24至43之分配金額應由共計之75,513,953元歸為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76,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游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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