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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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所為之99年度聲字第82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第二行「壹年拾壹月又拾伍」應更正為「壹年拾壹月又拾伍日」。
附表遺漏第二頁即編號4之部分,應補充之(如本件裁定之附表編號4)。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所為之99年度聲字第82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最後一字遺漏「日」,附表遺漏第二頁即編號4之部分,自應更正及補充如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