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一行內關於「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更正為「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一行內關於「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顯係「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為「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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