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陳慧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新臺幣貳元捌角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