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玉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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