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英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4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英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參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陳英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猶施用之,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鉅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淨重0.24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
0.2438公克),經送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見毒偵卷第63頁),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覆該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惟該毒品送鑑取樣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上開毒品之用,此據被告供承明確(見偵卷第39頁背面),而此物品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客觀上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該物品業已扣案,故不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4578號被告陳英騰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英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1月18日凌晨1時許,在其友人位在新北○○○區○○路○○○巷22之4號之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中,加熱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1月18日凌晨2時22分許,陳英騰行經臺北○○○區○○○路與泉州街交岔路口時,因另案遭通緝而為警逮捕,員警在陳英騰外套口袋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440公克)、吸食器1支,遂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陳英騰之自白│被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2│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偵辦│被告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警方在被告身上扣得毒品1包│││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吸食器1支,毒品鑑定結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空醫務中心105年1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檢察官孫沛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洪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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