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安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1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104年度易字第43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安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安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⒈至⒎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徒手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⒈至⒎所示之 林雅玲 等7人之自行車。嗣經員警於104年3月13日上午7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楊安東之住處外,發現楊安東正在搬運自行車堆置於其所有之自小貨車上,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扣得附表編號⒈至⒎之自行車,經林雅玲等7人至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認領失竊之自行車後,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安東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證人指述:
1、證人林雅玲之證述。
2、證人 許甯貽 之證述。
3、證人 游雅涵 之證述。
4、證人 劉家瑋 之證述。
5、證人 申佳立 之證述。
6、證人 林晏 如之證述。
7、證人 蔡涵瑜 之證述。
㈡、遭竊之自行車照片40張。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7張。
㈣、現場照片41張。
㈤、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04年3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上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覬覦他人財產,不思正常途徑,下手行竊他人之腳踏車,在心態上委不足取,幸虧檢警即時攔獲,也讓上開被害人有機會尋回失竊之腳踏車,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7張可資為憑,而被告也能即時於偵查中幡然悔悟,足見被告有願意面對錯誤之勇氣,而被告過往素行不差,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相信被告經此刑事程序後,會警惕自己行為,不再輕易逾矩,且被告已有一定年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之宣告刑】┌──┬────────┬────────────────┐│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⒈│竊取林雅玲所有之│楊安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腳踏車│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竊取劉家瑋所有之│楊安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腳踏車│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⒊│竊取游雅涵所有之│楊安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腳踏車│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⒋│竊取蔡涵瑜所有之│楊安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腳踏車│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⒌│竊取許甯貽所有之│楊安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腳踏車│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⒍│竊取 林晏如 所有之│楊安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腳踏車│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⒎│竊取申佳立所有之│楊安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腳踏車│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所有人│偷竊時間│偷竊地點│自行車特徵│車身烙碼│├───┼─────┼─────┼─────┼─────┼─────┤│1│林雅玲│103年2月25│國立雲林科│GOING-SYL-│無││││日至104年│技大學龍潭│BIKE牌紅色│││││2月25日間│路機車停車│自行車,前││││││場│方支架刻有│││││││「羊」字││├───┼─────┼─────┼─────┼─────┼─────┤│2│劉家瑋│102年11月│國立雲林科│GIANT牌黑│GX8X7194││││至12月間│技大學設計│色自行車,││││││學院停車棚│前輪變速無│││││││法使用,鍊│││││││ 條很鬆 ││├───┼─────┼─────┼─────┼─────┼─────┤│3│游雅涵│104年1月中│國立雲林科│CROWN牌黑│SH00000000││││旬至104年3│技大學龍潭│色自行車,│││││月13日│路機車停車│坐墊有破洞││││││場│,自行車前│││││││方有黑色置│││││││物籃││├───┼─────┼─────┼─────┼─────┼─────┤│4│蔡涵瑜│103年6月21│雲林縣斗六│GIANT牌紅│無││││日至103年9│市○○路三│色自行車,│││││月5日│段257號前│淑女車││├───┼─────┼─────┼─────┼─────┼─────┤│5│許甯貽│100年11月│雲林縣斗六│HORSE牌銀│Z000000000││││至12月間│市斗六火車│紅色自行車│6│││││站附近│││├───┼─────┼─────┼─────┼─────┼─────┤│6│林晏如│103年3月至│雲林縣斗六│GIANT牌銀│G96N1195││││4月間│市○○路附│色自行車,││││││近│淑女車,廠│││││││牌標示字體│││││││為綠色││├───┼─────┼─────┼─────┼─────┼─────┤│7│申佳立│104年1月底│雲林縣斗六│GIANT牌銀│無│││││市○○路1│藍色自行車││││││之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