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47號原告 葉柏廷 法定代理人 胡君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信緯 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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