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金𦿰莉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攀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4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僅繳納85,942元,尚不足14,05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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