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2號原告 楊益炎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被告 楊枝堅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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