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4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明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惟應以書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向原審法院為之,再者上訴書狀應以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明郎不服本院105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於105年1月29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2月3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20日亦未見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原判決有何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之處,泛言量刑過重非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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