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華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